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路**号**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建设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遗失在ATM取款机上的银行卡,遂从该卡中取款人民币5000元,并将银行卡取出带走。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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