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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2********,畲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开发区**发电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及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村**号,住库尔勒开发区***发电厂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与同事在库尔勒开发区康博小区烧烤店聚餐饮酒后驾驶新******号银灰色面包车,从康博小区停车场出来沿开发大道行驶至康博小区前路段卡点时,被库尔勒开发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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