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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兴宁市******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新苑****房。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兴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兴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物业未能妥善处理其住家污水倒灌问题而拒交物业管理费。2020年1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粤ML****号红色小轿车从**新苑小区车库出发行驶至小区正门时,小区保安以其未交物业费而不予放行。双方相持不下,雷某某便下车步行离开小区上班,后小区工作人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兴宁市公安局**街派出所值班民警肖某某、林某某以及辅警黄某某、伍某某接警后身穿制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肖某某、林某某了解情况后通过查询车辆信息所留存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雷某某,责令雷某某尽快将其粤ML****号红色小轿车驶离现场,恢复正常通车秩序。后雷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到达现场将车辆驶离,小区得以恢复正常通车秩序。约六分钟后,雷某某回到宁江新苑小区门口,林某某上前告知雷某某不能将车辆堵塞在消防通道上,雷某某以物业管理不善为由与民警理论,不断用手指去指林某某的胸口,林某某便用手推开雷某某的手,雷某某立即推搡林某某,肖某某以及旁观的群众上前劝阻。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雷某某将林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后脑勺受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同日,雷某某被带至兴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案发后,雷某某积极赔偿林某某医药费用,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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