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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辉)(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9********,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甲驾驶湘******号小车沿G107线由南往北行驶,途径耒阳市哲桥镇石塘铺村路段时,因犯困冒雨驾车,追尾被害人雷某丁驾驶搭乘其妻子卜某某的无牌农用拖拉机,因车辆失控,其驾驶的湘******号小车又撞上前方五十六米处刘某某家的民房,清醒后打电话给其朋友来车祸现场接其就医。被害人卜某某车祸后,起身跑至附近亲戚家报警。该起事故造成雷某丁死亡、卜某某受伤、两车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雷某丁符合头部及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脏器受伤死亡。

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雷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并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委托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卜某某陈述;(3)证人梁某某、雷某乙、欧某某、刘某某、雷某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在卷证据不足以证实雷某甲应当知道其驾驶汽车撞上了其他车辆,而且其离开现场后其车辆仍然停在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其知道该起事故撞死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证实雷某甲离开现场的行为系刑法意义上的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逃跑行为,也不能认定雷某甲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雷某丁的确切死亡时间及其伤势是否存在有效救治的可能。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其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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