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明知系他人非法开采的河砂,仍从郑某甲处购买河砂4车,约120方,价值6500元。后霍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定罪方面的证据:(1)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收料单等书证;(2)证人鞠某某、李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3)霍某某等人的供述。
2、量刑方面的证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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