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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霍相诚)(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汉族,小学,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霍某某与本村的王某甲、王某乙在本村王某丙的火锅店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霍某某用拳头将王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与被害人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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