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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靳海)(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靳*,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耀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靳*同被害人李*等多人在耀州区****喝完酒后,二人一起到**烤肉店继续喝酒。到2019年7月16日0时许,二人喝完酒后在**烤肉店门口发生口角,靳*用拳头对李*脸上、下巴等部位实施殴打,致李*头部受伤。2019年7月17日,李*因面部血肿到耀州区**诊所就诊,但未见好转,遂又前往耀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12月19日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公安耀州分局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靳*到案接受询问,其供述了将李*打伤的犯罪事实。在我院审查期间,靳*向李*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且积极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归案经过 ;

2诊断证明书、处方笺、鉴定意见;

3证人侯**、骆**证言;  

4.被害人李*陈述;    

5.被不起诉人靳*供述 。    

6.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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