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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4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室,退休教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驾驶京KD2382号 “奇瑞”捷途小型普通客车,因操作不当,在丹阿线619公里+712.4米处造成重大事故,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致使被害人王某甲死亡,被害人王某乙受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但其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系老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王某甲系其妻子,且其已经对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进行赔偿达成和解,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本院认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进行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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