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121969********,汉族,初中,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某某乙与朋友在沈阳市大东区**路**馆吃饭饮酒,期间饮用一瓶半啤酒,后打车到北站附近朋友家打麻将,凌晨回到**馆取车。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乙驾驶辽A*****号牌机动车自饭店出发,向北行驶至东陵路左转,向西行驶至沈海立交桥,经珠林路、草仓路、市府大路、奉天街、小西路,在小西路青年大街交通岗左转后沿青年大街向南行驶,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立交桥三层北向南处被警察抓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某某乙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关于车辆行驶路线性质的情况说明、证人边某某的书面证词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某某乙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某某乙指认饮酒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辽A*****号汽车车辆轨迹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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