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9********,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里**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叫其儿子韦某乙及其本屯村民韦某丙到鹿寨县寨沙镇北里村北里屯许论山自己的树山上砍伐林木,韦某甲砍完林木种下桉树后就外出务工;2013年5月8日其所砍的林木与隔壁韦某丁砍伐的林木一起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查获,该局于同年同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经鹿寨县锋晟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韦某甲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7.4909立方米。另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到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砍伐的木材已被鹿寨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收缴转卖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油锯一台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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