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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韦学春)(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韦XX,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韦XX至河南省郑州XX号院门口,将被害人宋XX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格231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韦XX已将被盗电动车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韦XX的供述;2.被害人宋XX的陈述;3.证人郭XX的证言;4.监控视频;5.现场辨认笔录;6.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到案经过、照片、领条、销售票据、谅解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韦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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