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二郎镇**村委会**庄**号**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 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1年1月2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释放,于2021年1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7时30分许,在太和县二郎镇**村委会**庄水塔附近,因邻里纠纷,刘某某及其儿媳王某某与韩某海夫妇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达现场,对被害人韩某海进行殴打,致使韩某海腰部骨折。经鉴定,韩某海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1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某取得韩某海的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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