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街**号,住辽宁省建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驾驶号牌为辽N****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敖喀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敖喀线103km+700m处时,与前方行人李某某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韩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2020年10月22日经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26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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