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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国丰)(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5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辽A****3号重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法库县**乡**村,与黄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刮撞上,致黄某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韩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法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法)公(刑技)鉴(法医)字【202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黄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生命中枢机能障碍而死亡。此事故经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210124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黄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赔偿被害方人民币十七万元,现已实际履行;同时被害方近亲属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8月17日,韩某某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沈*司鉴【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案后自愿认罪并表示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等从宽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与被害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其行为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且赔偿款已实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对韩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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