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街**号**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3号轿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江中路与宜城路交叉口时,与前方江某某驾驶的皖H****8号轿车发生碰撞刮擦,致江某某车辆受损。事发后,江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韩某某涉嫌酒驾。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2月27日,韩某某赔偿江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接警单、驾驶人信息、归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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