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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子翔)(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不起诉人韩x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5xxxx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边境派出所,住新疆裕民县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xx酒后驾驶新Gxx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塔城市伊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路xx宾馆门前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01月19日04时00分对韩x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120mg/100ml,2020年01月19日04时07分将韩xx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韩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103.85mg/100ml,(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61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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