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酒后驾驶辽A*****号**色**牌小型汽车由辽沈二街向东驶入联合路后右转,向南至南顺城路右转,向西至风雨坛街交通岗左转,至热闹路右转,在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8号东向西如家酒店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韩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韩某指认饮酒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辽A*****号汽车卡口信息及电子地图截图。
本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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