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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宗达)(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61998********,汉族,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现住濮阳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27日被濮阳市森林公安局抓获,次月20日被该局传唤后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9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分别微信支付230元和258元购买蛤蚧2只,作为宠物饲养。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蛤蚧为国家保护动物,因为大四要实习无法饲养,就通过百度贴吧发布2只蛤蚧600元出售信息。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濮阳市华龙区瑞璞. 紫**小区西门口准备出售蛤蚧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蛤蚧2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所出售的2只蛤蚧学名为大壁虎,其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韩某某对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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