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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宜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6日3时41分许,韩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街与书院路交叉路口处时,其右前部与同向行驶陶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左侧相2020年05月16日3时41分许,韩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昌街与书院路交叉路口处时,其右前部与同向行驶陶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左侧相刮擦,后韩某某继续沿文昌街行驶至审计局门口路段掉头后,又行驶至雄业金都书院路口处,云******号车冲入安全岛内,与公共设施相撞。该起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公共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血液鉴定,血韩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损失已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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