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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峰崎)(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 连 市 旅 顺 口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大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在旅顺口区**医院北院斜对面**KTV路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互相厮打,韩某某用拳头殴打了史某某面部和头部,导致史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鼻部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左某某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韩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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