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小型轿车从邵武市**路**火锅店出发,在**红绿灯交叉路口右转往**方向行驶,途经**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韩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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