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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文君)(公开版)_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在宁津县詹庄村饭店吃饭,期间三人喝了一瓶白酒、几瓶啤酒。饭后韩某某驾驶鲁******号白色东风标致轿车来到阳光大街水立方洗浴中心,在大厅内韩某某与刘某发生殴斗,后韩某某回到津东社区家中,韩某某又驾驶鲁******号中华牌轿车自津东社区行驶至辽河街金湖电子厂门前,韩某某与刘某再次发生殴斗,被刘某持刀捅伤腿部后报警。2020年4月7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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