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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门,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路**号楼。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2号小型轿车,在新抚区南昌路平山街东300米处被检查过往车辆的交通警察支队新抚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抚顺公正司法所鉴定,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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