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3638,汉族,小学文化,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连慧刚,山西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5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晋 D0***8(临时牌照)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垣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县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韩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9.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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