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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1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在镇赉县**乡**村**屯屯东林地(林班号为**林班**小班,林种为农田防护林)种植农作物绿豆,面积为14.62亩,林地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损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韩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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