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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200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明知其对象卢某某有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帮助卢某某租赁房屋提供隐匿场所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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