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88********,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平安西部街道王营子社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给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女朋友的名义和杨某某建立联系,然后以女朋友“赵静”的名义编造“过生日、换手机”等手段骗取杨某某的信任,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七次转给韩丹丹共计****.71万元。杨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立案后韩某某的亲属给杨某某补偿2万元人民币,得到杨某某的谅解,并向司法机关出具一份《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韩某某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悔罪,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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