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穰东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豫R****、豫R****挂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教育路龙头幼儿园路口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亡人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接受处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628835元,一共赔偿被害人家属708835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韩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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