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旅顺口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人员,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村**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10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沿东北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匝道路段时,违反禁止标线驶入逆向车道,车辆前部与沿东北路桥由北向南尹某某驾驶的辽B****3号小型轿车前部相撞,相撞后辽B****0号小型轿车前部又碰撞事发处西侧桥梁护栏,致韩某某、尹某某受伤。嗣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尹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尹某某系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合并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岗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尹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查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后于2019年12月30日电话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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