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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治山)(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古浪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2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韩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3.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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