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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燕燕)(公开版)_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87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某市,住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铁路局某商场百货区*号,被不起诉韩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某某商铺内,查获10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4号的1件疑似象牙细手镯(净重6.5克)制品为现代象牙制品, 价值27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出具的华动司鉴字【2020】第754号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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