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鱼花公路塔儿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9.9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无加重情节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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