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小塔子乡。被不起诉人韩秀云于2020年9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时悬挂辽JB9716)在辽宁省北票市小塔子乡街面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道路南侧行人被害人俞某某相撞,致双方受伤,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9月23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韩秀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秀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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