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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艳明)(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定边县**路**站附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对面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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