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酒后驾驶豫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漯上路与普陀山路交叉口东利道液压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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