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55******,汉族,文盲,系五保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乡**村**组,住石泉县**镇敬老院。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窜至石泉县政府旁公厕巷子常某某家中,将其放置于客厅电视机下方桌子抽屉内的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活期储蓄合存折盗走。2020年9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常某某存折至石泉县城关镇金元信用社内,用自己身份证及私章将该存折内2600元现金取走后将2600元现金、存折放置于自己背包内,返回**镇敬老院后将背包藏匿于自己住所柜子内。2020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敬老院将韩某某抓获,现场查获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活期储蓄合存折一本(户名:常传波某某)、现金2600元、私章一枚。2020年11月12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将2600元现金发还受害人常某某,受害人常某某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存折一本、印章一枚、外套一件由石泉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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