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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露)(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朋友圈发布测温枪出售信息。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韩某某购额温枪。并在24小时内,陆续订购额温枪145把,共计向韩某某转账支付40640元。韩某某之后从淘宝购入工业测温枪,发至买家地址。后陈某某说不要工业测温枪,但是一直能联系上韩某某,只是一直拖时间。陈某某报警,立案后韩某某将40640元全部退还陈某某。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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