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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龙俊)(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庄**屯**庄**屯**村**号,现住:曲靖市开发区**街道**幢**单元**室。工作单位:**公安局麒麟**交通警察大队(辅警)、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时58分左右,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报警称:巡特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开发区凤凰水榭后门外,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请前往处置,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2020年8月12日0时55分,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凤凰水榭后门口处停放,并在驾驶位上睡着了。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3.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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