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康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在2019年5月24日23时30分许,在康平县经济开发区华今塑编厂,无故对被害人许某某停在厂区办公楼下的黑色奥迪A6L轿车(辽A****8)用脚踹的方式进行毁坏,造成该车辆左后方叶子板凹陷、车衣损坏。后经康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奥迪A6L左后叶子板(含车衣)价格为人民币5455.50元。案发后赔偿给许某某修车费用共计10000元,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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