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住南康区**街道**房**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盈海家博城*栋*号经营了“**便利店”。2018年1月初至2018年4月底,顾某某为了获取租金和提成,同意李某某(已判刑)在自己经营的店里摆放一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顾某某负责与赌客结算并将老虎机的盈利上交给李某某,并从中收取老虎机的摆放租金350-400元/月和老虎机盈利金额5%的提成。经查,该台老虎机非法获利20000元钱,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100元钱。
2019年9月9日,侦查人员电话传唤顾某某前往接受调查,顾某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顾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100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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