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明太)(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初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濮阳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0年4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发放贷款的规定,在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贷款抵押物信息虚假、贷款用途不明的情况下,未尽职履责,违法向借款人张某某发放贷款30万元,案发后违法发放贷款已全部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案发后钱已全部归还,未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