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8********,汉族,研究生文化,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2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系长春市**机械有限公司出纳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系长春市**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董某某原系长春市**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董某某与长春市**机械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2020年12月20日17时许,王某某、李某某(行政处罚)、刘某甲(行政处罚)在前郭县金鼎假日酒店一楼大厅内无故殴打董某某,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误以为被害人谢某某在现场拍摄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殴打董某某视频,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将谢某某苹果12手机抢下并摔碎,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手机价值人民币7,1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家属赔偿谢某某人民币115,000.00元,谢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董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刘某乙证言;

四、鉴定意见;

五、书证

谅解书:谢某某对顾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