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顾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手持匕首在顺平县**镇**村顾某甲家制香厂车间内,将顾某甲、顾某乙扎伤。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顾某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顾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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