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族,**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街道办事处,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吉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浑江区铁南街与英才路交汇处,被交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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