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3********,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街**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颜某某和郭某某系汶上县**镇**村村民。2020年6月17日13时许,二人驾车在**镇***村北发生刮蹭。后在颜某某家后路口及该村村委大院门口处,颜某某和郭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郭某某受伤。经鉴定,郭某某左侧桡骨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8日,颜某某与郭宗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郭宗强对颜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和解及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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