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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饶品中)(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4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13点许,驾驶一辆牌号为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万年县**乡**村其住所地往万年县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万年县****村委会**村村口路段(**线20公里850米)超车时,因路口超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被害人饶某乙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牌三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饶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同年10月24日,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饶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饶某甲犯罪后及时拨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简项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酒精检测单、前科证明、归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现场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2019]病鉴字第***号、[2019]技鉴字第***号(WNX)、[2019]痕鉴字第**号(WNX)、[2019]技鉴字第***号(WNX);

4.勘验笔录;

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与其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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