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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饶贞泰)(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5********,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凌晨2时至凌晨4时期间,被不起诉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0G****小型轿车搭载何某某先后在碧湖石牛大桥、绿谷大道等道路上行驶,后将车辆停放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街与龙庆路口南口,自己在车上睡觉。当日凌晨4时9分许,被不起诉饶某某被途经人员叫醒后,将车辆停放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街与龙庆路口东口,继续在车内睡觉。民警接警到现场后,浙K0G****小型轿车处于发动状态,被不起诉饶某某坐在驾驶座睡觉,何某某躺在车外路边睡觉。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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