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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万那)(公开版)_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2********,回族,小学文化,系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住甘肃省广河县********号。2010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政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3时20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甘AB9W66普通客车准备从水车苑门前人行道上往家中行驶时,与朋友马某某某发生矛盾,后马某某打电话报警。接报后,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马某某因纠纷已被劝解离开现场,经电话联系,马某某驾驶甘AB9W66普通客车返回现场接受调查。经对马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6毫克/100毫升。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2010)临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马某某某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2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诸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共同证明了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证照齐全,行驶路段人员车辆稀少,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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