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住新疆额敏县塔城地区**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07日06时01分,马某某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额敏县S221线7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货,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送血样至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华通司法鉴定所(2021)毒检字第0285号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马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额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马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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