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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东拉西)(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47分许,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临夏市**路开展路检路查,拦停一辆车牌号为甘N58943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马某某某身上酒味很重,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随后带至临夏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78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被不起诉马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6.8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对其鉴定结果无异议。经讯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马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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